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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外兼任职禁领报酬

近日,市委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公务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公务员在企兼任职须审批

  通知指出,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并对此特别重申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中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公务员到企业兼职任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经审批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另外,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专项整治重点清理四类现象

  即日起,我市将对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与清理,切实纠正违规行为。此次清查的对象,主要指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的。

  内容主要包括四类,即: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违反规定审批公务员到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经过审批;在企业兼职是否领取报酬,是否获取股权;在企业任职是否保留公务员身份,是否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符合年限规定,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任职企业是否属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其他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情况。

  违者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自查与清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我市将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认真进行纠正。

  凡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公务员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取得的薪酬和额外利益,一律上缴财政或归还企业。公务员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受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视情节轻重,对接收企业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兼职任职进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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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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