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第十一章 提升改革开放水平

  充分利用国外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开放型经济的新跨越,继续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外开放的先行作用。

  第一节 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现从单纯引进资金向引进资金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并重,从制造业为主向制造业与服务业并重的转变。

  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利用外资。积极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到区域内设立地区总部、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创新利用外资的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项目融资、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多种方式发展与国际大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引进创业投资。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不断增资扩产。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开发区的载体作用,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和省级开发区升级,拓展开发区的功能。

  第二节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坚持以质取胜,加快推进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转变。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不断扩大传统优势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商品和服务产品出口。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产品出口。完善出口品牌培育机制,引导企业从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主品牌为主方向转变。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扩大软件服务外包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服务出口。

  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条件成熟时,支持在开放型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完善口岸大通关工作机制,实现口岸通关的规范化、国际化和便利化。

  第三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为突破口,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经验,适时推广,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等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试行省直管县体制,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三、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建设,形成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的全民教育体系。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发展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贯彻“非禁即入”原则,推行公平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引导民营经济比较集中的泉州、温州等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制度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探索更加有效的监管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充分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先行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特区要继续发扬爱拼敢赢、敢为人先、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率先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争取率先突破,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示范和带动作用。

  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率先突破。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在行政管理制度、产业发展机制、公共服务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步伐,率先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在拓展两岸交流合作上率先推进。支持在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对台离岸金融、资金清算等方面率先试验。支持厦门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两岸现代服务业加强合作。对台胞到经济特区置产置业、就业、居住等实行市民待遇。

  在扩大对外开放上率先转型。积极研究汕头经济特区扩区。探索建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经济体制模式,大力推进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探索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厦门保税港区、汕头保税区的功能。

TOP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 着力先行先试

  在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指导下,积极探索对台交流合作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在对台经贸、投资、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争取率先突破,取得经验。

  支持两岸产业深度对接。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委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中,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简化赴台投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内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机构。

  支持扩大两岸交往。推动开放东南沿海海上新航线,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空中双向直达航路,积极推进增设武夷山、晋江、温州、汕头等机场作为两岸空中直航新航点。支持增设具备条件的口岸为对台直航口岸。继续发挥“小三通”的作用,放宽大陆居民循“小三通”赴台旅游的地区范围。

  支持两岸文化交流。支持设立两岸文化教育交流合作专项基金,扶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支持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吸引台湾高等院校合作办学。支持设立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

  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加快审批进度。对重大台资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支持在平潭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

  第二节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在安排中央资金时,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倾斜,重点支持交通主通道、主枢纽、口岸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节 加强组织协调

  四省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推进各项任务的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福建、浙江、江西、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实施规划为契机,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开拓创新,加强合作,扎实工作,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TOP

返回列表